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李铁、刘波在重庆市万州区红专建材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办公室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应急责改〔2020〕矿77号”,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工作未落实。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2021年1月10日上午9:30左右,重庆骏仑商贸有限公司工人王某(女)因到生产车间接开水时看到有一只手套掉在剪(裁)板机内,于是进入剪板机内捡拾,尔后起身退出时盘于头顶的长发被卷入旋转的轴上,操作工罗显华听到尖叫声后紧急停机,由于头发卷入较多且靠近头部,紧急呼叫119救援;九龙园消防队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王英卷入轴内的头发剪掉并送医院急救,由于伤势较轻,伤者王英于次日早上返回单位上班;经专家现场勘验,事故是因重庆骏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设施设备的管理未抵达安全要求所致。
2021年3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李铁、刘波在重庆孝田建材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667m非工作台阶(矿区底部)切坡开采致坡面角近90度,设计规定为55度,实际坡面角与设计不符,易导致边坡垮塌、滑移,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局李铁、刘波在重庆市万州区胤代建材有限公司矿山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730标高平台一自卸车正在卸矿,现场无专人指挥,自卸车卸矿点未设置倒车档,存在安全隐患。
该公司下属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合成树脂厂都历分厂安全设施设备的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GB25431.1-2010中5.1.3.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安全隐患突出:一是油漆存放间无专人保管,将钥匙放置于车间大门钢柱上,无静电消除器,窗户无防护设备,报警系统如同虚设;二是玻璃水用塑料泵抽取并存放在铸造车间内。
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依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车间正在从事电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生产车间使用天然气未安装泄漏报警仪和事故紧急切断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1年4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坤银矿业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当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21年4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强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当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21年5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发鑫矿业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应急责改〔2021〕矿23号,隐患“作业面临边位置未设置安全警戒”未整改。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规范及操作规程使用工业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存在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项、第二款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位,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流于形式,班前安全教育活动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罚款人民币
〔2021〕综执支1-2号段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和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通过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
有限公司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提升架搭设不满足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未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巡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完善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等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罚款人民币
2021年6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东慧石材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现场未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组织开采,矿区北侧底部有挖机正在生产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一是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在产生火花作业区域随意存放;二是敞开式喷漆作业区设置在打磨火花作业区域,无隔离分区装置和管理制度与安全控制措施;三是涂装调漆和喷稀释剂作业未规范设置,无可燃气体报警控制装置,并且使用非防爆电器(二脚插头的碳刷火花型磨具);四是未见规范设置铁水吊运专用通道、无警示标识。
在2019年9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底至2021年6月26日期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从事乙醇的循环回收利用,用蒸汽对制药产生的滤液(乙醇浓度50%左右)进行回收,生成的溶液乙醇浓度约80%左右)。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该公司配电室(属于变电所的组成部分之一):门朝内开,无挡鼠板;不符合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2.2和6.2.4的要求。
2021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6.3.3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6月21前整改完毕。2021年7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做复查时,该公司未如期整改完毕。
2021年7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富腾矿业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万州)应急责改〔2021〕矿36号,隐患“废料加工车间破碎机转动设备防护网破损”未整改。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严格按照机械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针对性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作为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项、第二款
2021年9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坤银矿业有限公司矿山项目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没有自上而下组织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021年9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孝田建材有限公司矿山项目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没有自上而下组织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液氨储罐氨泄漏报警装置探头(传感器)被人为用塑料薄膜密封包裹,失去探测功能。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021年9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万州区金御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却循环水池、喷塑间和烘烤箱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上均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6910油库特殊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不清晰、有涂改,违反了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销售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对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6910油库主要负责人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卸油区静电接地装置无报警音;2.通气管和隔油池无“严禁烟火”标识;3.配电箱箱门无“当心触电”标识。
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理博建材有限公司矿山项目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1“露天矿山边坡应契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斗式提升机、埋刮板机(防爆区内)处有抽水泵电源线保护套破损,电源线#显热回收检修箱控制柜(防爆区内)绕性管连接端头脱落;6#造气风机防爆接线#水洗塔(防爆区内)进口压力表信号线.脱硫岗位系统出口调节阀等阀门处未设一氧化碳探头;合成岗位两个分析小屋内未根据实际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探头;除焦油排水口、高压泵的动密封处未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1年11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强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矿山项目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万州区熊家鸿欣服装厂使用自制简易升降机无安全保护设施,安装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GB-28755)的规范要求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隐患治理不彻底。
作为项目经理未严格组织实施该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严格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通过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项目总监未切实履行总监职责,未及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对现场发现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绳和防护用品的违规情况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作为万州区地宝土家族乡集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总监未切实履行总监职责,未及时通过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该公司矿山+650m作业平台临边用作安全防护的安全挡墙被故意破坏,违规用作矿山转运车弃土卸料点,卸料点下部一铲车正在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体现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未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罚款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