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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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京杭广场1号住所商业楼项目B区6层B2段卸料渠道吊环螺栓开裂,形成渠道侧翻,致使渠道上堆放物料的2名工人随物料一起掉落至1号楼南侧基坑内,将正在基坑内进行整理作业的3名工人砸伤致死,该起事端合计形成5人逝世。

  此次事端中,你作为该项意图总监理工程师,在屡次发现卸料渠道存在超载运用安全危险危险的状况下,未依照《建造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6.1.5的要求,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对卸料渠道未依照实施工程的计划装置和未经检验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状况监理不到位,违反了《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则,对事端产生负有监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我部于2014年12月12日向你发出了《住宅城乡建造部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建市罚听告字[2014]31号),并于2014年12月22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则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造工程安全出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我部给予你中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分,一起回收执业印章。请你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处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