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2024年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来源:华体会app    发布时间:2025-02-05 13: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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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乐都区应急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号)规定的重大隐患。乐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乐都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安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及未定期对铁水包的包体、耳轴进行探伤检验测试案。

  2024年9月30日,省安委会督导组对平安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矿热炉炉膛有限空间内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主要负责人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也未委托其他负责人进行审批,以及企业未定期对盛装熔融金属铁水包的包体及耳轴做探伤检测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平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13号令)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三项,平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万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唐某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0日,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民和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设置水泥罐车、泵车专用电脑配套监控系统;原料库各支撑钢结构架底部防撞装置高度不够,未设置反光提示标识,运输车辆临近柱体未设置反光标识,场区未设置限高标志;空气压缩机日常管护不到位,存在较严重跑冒滴漏现象,空气压缩罐安全放散阀按时进行检查标牌未见,底部排水装置损坏;未提供有限空间辨识台账及作业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省、市、县联合督导检查青海某冶炼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2号矿热炉未设置进水流量、进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冶炼平台CO气体监测报警仪经现场检测未报警,冶炼车间设置的CO报警值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炉后区域存在积水,未及时清洗整理;冶炼车间浇铸跨三级开关箱未按照“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设置,无电气连接线,无接线系统图;上料平台电动单梁吊滑轮严重失衡,防脱钩装置失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民和县青海某铝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违法案。

  2024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见主要负责人定期带队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根据相关要求每月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连锁保护控制管理系统未与铸造机进行连锁,没办法实现紧急状况铸造机急停;人员聚集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等违法情况。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CEO叶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民和县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违法案。

  2024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职超过6个月,未取得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合格证书;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涉及存在一氧化碳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员为厂长,主要负责人未审批且未进行书面委托;未落实作业票管理,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由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董事长马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互助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安装天车定点浇筑系统的某某实业外包有限公司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马某某,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培训合格证,该硅业公司未能提供动火作业审批票,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青海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某做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互助县青海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喷涂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案。

  2024年1月26日,省、市、县应急部门对青海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督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喷漆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喷漆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互助县青海某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案。

  2024年4月16日,互助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海某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且投入生产作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青海某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77号令)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青海某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青海某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海东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化隆县内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采场3200m以上最终帮高度大于20m,超出原有设计要求的15m;采场3185m平台中部垮塌,3185m安全平台和3200m以上边坡形成连贯坡面,无有效的安全平台;采场3200m标高存在2条横向裂缝,长度超过30m。后经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与相关专家再次核实,检查发现的3条隐患均属重大隐患。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化隆县某建筑有限公司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进行生产违法案

  2024年6月11日,化隆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化隆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情况,化隆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循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循化县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厨房。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厨房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